摘要

能源的市场准入制度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深刻的法学依据。在法理学上,能源特质与市场准入的性质不谋而合,有着高度的契合性,为构建能源市场准入制度提供了价值基础和理论根基;在民商法上,能源市场主体的设立条件是能源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为能源主体进入市场确定了组织规则和主体资格;在行政法上,政府的规制行政行为对能源市场主体既有鼓励性的正面保护,又有禁止性的限制竞争,其二重性的"黄金分割点"的确立,是能源主体有序竞争的有效保障;在经济法上,成熟健全、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是能源资源运行的必要语境,从而在逻辑上形成了"价值—主体—程序—活动"的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的四维架构。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