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地方司法实践中已有推行,但由于立法的缺位,导致此类诉讼目前仍处于一种"无法可依,实践先行"的尴尬境地。环境的优化离不开环境公益诉讼,不少生态环境优良的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该项制度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对于我国确有借鉴作用。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确立公众环境权,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诉讼主体的资格和权利、受案范围,赋予环保团体一定的仲裁权,允许检察机关适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都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与"实践"的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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