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制度渐趋成熟,个人破产立法依然争议较大,深圳经济特区开始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基于历史和比较法的视角,个人破产立法属大势所趋,立法机关应当尽快走出地方试点立法、分步推进的模式,并摒弃从商人破产再到非商人破产的立法思路,选择整体推进的立法路径。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初衷在于集体清偿与按比例分配,在此基础上通过破产免责融入困境拯救理念,实现赋予债务人全新开始的目的。个人破产制度的高效公正实施,离不开机构管理与公众监督,前者需要通过设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来实现,难点在于机构的定位和职责范围的界定;后者则要求建立规范的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制度,难点在于信息分类和信息公开的技术规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