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仅规定了债权人对迟延付款收取利息的一般权利,却未阐述利率的具体确定方法,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各国不同裁判机构在适用公约78条时产生巨大分歧。这无疑削减了公约的统一价值,成为公约的最大缺漏之一。公约中利率确定方法的缺失是一种法定外缺漏,应首先通过援引公约的一般原则,在公约的框架下得到解决。在仍无法确定具体利率数额时,再适用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债务人营业地所在国的商业贷款利率作为延期利息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