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大陆地区两年前开始试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台湾地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建立并实施了十几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两岸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其法律依据、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诉讼要件等方面各具特色。大陆地区在正式实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可以借鉴台湾地区通过环境特别法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原告资格范围、设置诉前程序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并检视其限定公益诉讼类型的弊端,避免台湾地区在移植域外法制时出现的不同规定衔接的矛盾和教条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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