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两个《证据规定》中,我国法律首次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加以规定。将瑕疵证据界定为介于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之间的一种证据,对其进行补正有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但《证据规定》对补正规则的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笔者建议扩大瑕疵证据的补正范围并制定补正的程序性规则。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