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裁量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人工智能是当前法学研究的学术热点。然而,空前兴盛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却正在制造学术泡沫,产生了很多“伪问题”。人工智能行政裁量的提出,是否就是“AI+法律”任意组合式的伪问题需要基于法教义学立场予以客观审视。行政裁量的存在以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由于行政行为是以拟制的“行政主体”为中心的资格建构,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证立,但是行政裁量内在结构中的“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却制约着人工智能功能的发挥。虽然人工智能在行政裁量治理中的裁量基准执行、行政正当程序履行等方面提出了新课题,但是当前基于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论的行政裁量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