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农业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障碍,主要运用法学理论辅之以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指出2013年3月1日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诸多问题: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不明确,干预不适当;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缺乏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议对《条例》中没有规定的,如经济干预权的规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互助合作保险及保险中介组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在今后制定的《农业保险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具体指出: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引入政府干预经济契约化手段;以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为中心构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以建立财政、税收优惠制度为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