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追续权立法有超过50年的立法实践经验,德国追续权制度在创设初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后随着德国修改《著作权法》,以及在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努力下,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实施逐渐走上正轨。德国追续权立法极具特色,其在世界上首创信息获取权,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实施追续权制度,并专设条款规定对外国作者进行追续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我国追续权立法可以借鉴德国追续权制度,在追续权运行上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创设信息获取权。此外,我国还可以借鉴德国追续金的分配模式,提升追续金的效用。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埃克斯—马赛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