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应该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将小微企业、三农等微弱经济形式以适当的方式纳入经济金融体系。微弱经济是一个长周期、多部门的经济组合体,监管机构不能只关注于技术应用的短期效应,还必须关注微弱经济潜在的金融风险。从某种意义上看,微弱经济的这种风险隐患一点都不微弱,而是很大的。所以我们不能只关注微弱经济体的短期经济效应,而忽视金融风险发生的滞后性。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必须建立起竞争充分、成本适度、风险可控的微弱经济体金融服务长效可持续机制,为微弱经济体创新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