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的性质属于劳动报酬,这一定性存在明显弊端。我国未来立法应当明确允许并鼓励单位与职务发明设计人采用合同方式约定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在没有约定时应当仍然作为是一种劳动报酬关系予以确定,而不宜采用"一刀切"的简单方式。因为单位与职务发明设计人能够通过相互的信息沟通和博弈,在债权关系抑或劳动报酬关系当中进行理性选择,充分实现自身利益。

  • 出版日期2007
  • 单位重庆三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