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的适用已异化为定罪的前奏,逮捕所引发的未决羁押也已异化为刑罚的预支。对此,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改革思路:一种是否定现状,试求回复逮捕作为强制措施本质的"强制措施化"改革模式;另一种是默认现状,试求对逮捕适用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革,以提升逮捕质量的方式减少其功能异化所造成的危害,即"逮捕诉讼化"的改革模式。前者虽在理论上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但实践中却面临一系列障碍;后者虽颇受立法与司法实践青睐,但该种理念却以默认逮捕实体化为前提,其理论正当性却面临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