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乞讨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内容应该定义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对维护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意义。其立法意义深远同时也存在缺陷,须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