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制罐案是欧共体早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各种论著均多有论及,虽然国外法学界对此已有一些专门研究,但从法律方法论角度尚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利用原始资料复原该案件的经过,从管辖权、法律解释方法和相关市场界定三方面分析大陆制罐公司、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争论,评骘个中得失,认为欧洲法院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6条的解释,以差强人意的方式为企业并购控制寻求法律依据,但这种目的性解释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符合"整体性"原则的权宜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