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频发的青少年恶性犯罪案件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青少年生长发育的提前和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刑法不等于刑罚,也不只意味着惩罚。刑法可以作为教育和改造青少年犯罪人的有效工具。《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弹性降低具有合理性,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同时,又能更好发挥有效防治青少年犯罪,保障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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