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强制执行框架内的财产释明制度一直以其周密的制度设计以及良好的实践效果成为各国相关立法的典范。与之相比,我国的强制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优势。但是,在制度构架层面缺少系统性;在制度适用层面缺少操作性。在保持自身优点的情况下借鉴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先进之处必将使我国的强制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更好的发挥服务于强制执行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