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诉被告提出抵销主张,性质上不能被认为是单纯用以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而是提起了一个独立的新诉,可称之为抵销之诉。承认抵销之诉的存在,既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方式的尊重,也能够实现抵销制度的事实上的担保功能,同时还可以有效解决二重起诉的问题。抵销之诉的成立条件包括适用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时间、管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