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可转换债信托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也不利于挖掘可转换债的融资潜力。信托财产的存在是信托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本文认为可转换债信托的信托财产包括转换权、担保权、还本付息请求权三类。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河北地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