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刑事主体资格地位的争论既具有理论探讨的必要性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是反思刑法、科技与人之关系的重要突破口。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资格肯定论与否定论之间的分歧在于对科技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责任主体核心要素、刑罚理念与刑法机能的认知差异。具体体现为“强技术决定论—社会系统功能分化论”,“权利主体唯意志论—权利主体人性论”,“刑罚传统综合理论—积极一般预防理论”,“新刑法工具主义—刑法限制性功能主义”之争。肯定论不适应现代信息社会日益加剧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需求,否定论更具客观性与现实理性,应为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