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将正义理论从国内领域向国际领域扩展时,放弃了差别原则。这种做法招致世界主义者的质疑,被视为前后观点的不一致。实际上,在其理论的转向过程中,罗尔斯不再预设封闭的世界合作体系,而是从尚不充分的国际合作关系和合理多元论的现实出发,将影响国际正义的主要原因归于国内文化、政治、制度等因素,然后提出较弱意义的作为过渡性原则的国际援助义务,为国际分配正义划定界限。罗尔斯前后观点的不一致并没有对他的正义理论整体的内在逻辑造成冲突,真正的问题在于他对多元论现实的过分强调,从而使万民法止步于国际正义。但正是他对多样性的重视,使我们在继续推进其正义理论时须更加谨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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