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商标立法中注册原则的确立导致了法律对在先使用者利益忽视的不公平状态。本文将“劳动理论”作为“使用是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正当性基础”的理论支撑 ,对商标制度分别选择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利弊进行了充分比较 ,提出商标立法应当体现注册者和在先使用者之间、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合理的利益均衡 ,并具体设计了更能体现在先使用者利益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