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银保合作中特别是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非寿险保单"质押"并不是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押,也不属于传统保险实务中的保单质押,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这一担保方式为增强借款人的信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法律本质认识不清、程序不规范、担保程度有限、损害保险保障功能等问题。通过明确法律定位、完善操作程序、加强银保合作等途径,可以较好地发挥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担保应有的效用,实现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