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法院调解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U"形发展过程。近年来,为积极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调解优先"作为维护和谐社会的一项司法政策不断被强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由于没有正确把握"调解优先"的内涵,过分而片面地追求高调解结案率,在给法官造成极大的工作压力的同时,当事人自愿"变相"调解逐渐导致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缺失,折损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丧失的司法困境。因此,对法官、当事人和适用调解优先的案件类型加以限度要求,是"调解优先"脱离困境的必然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