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权免于强制出庭作证,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亲属免证权的初步肯定。然而该条实质上规定的是亲属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不仅与现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权大相径庭,而且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难以发挥其价值,如亲属在庭外作证会侵害被告人的对质权,以及该条本身存在的主体范围狭窄、缺乏例外规定、适用程序不健全等缺陷。因此,应合理界定权利主体范围,基于法益衡量增设限制规定,同时注重对配套程序的完善,在刑事诉讼中合理构建亲属免证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