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自布政使、按察使以下各级地方官大计,依据长官考核属官,层层考核,逐级上报,督抚会核、具题的原则。对于教职、盐官、河官等专业性官员,则由主管相关事务的学政、盐政、河道总督会同督抚考核。由于官制调整与治吏需要,各级、各类官员考核方法随之发生变化,至最后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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