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某一共犯行为人参与、协助其他共犯行为人完成犯罪但其主观上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此种主观目的的缺失恰成为很多共犯行为人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对于这种某一共犯行为人辩解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符合财产罪成立要件要求"的情形,应当依据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予以否定。这是因为,窃取性财产共同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责任要件的认定,在性质上不是整体性要件而是择一性要件,即:盗窃共同犯罪中,只要某一共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共犯行为人系明知并在在此基础上参与、协助实施犯罪行为的,就应当成立共同犯罪。某一共犯行为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特殊情形在整体上并不能阻却与其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共犯行为人一道成立共同犯罪,其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责任要件状态在共同犯罪的认定过程中不具有独立性作用。另外,从刑法规范解释的角度分析,财产共同犯罪中某一共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诉称在性质上只是其个人基于生活感知意义上的辩解,这与盗窃共同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刑法规范解释并不完全重合,在司法裁量权衡中也不具有考量意义。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