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与法的问题,既涉及法律的品性,又关系法律解释、国家法与民间法之冲突。程序论者片面强调法的价值中立,试图割裂二者之关联,以获得法的确定性。这一立场甚值怀疑,二者毋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方面,制定法与道德合二为一:程序正义并不排斥制定法伦理,"道德入法"也没有丧失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地方性"又昭示制定法伦理乃是中国人的伦理。另一方面,形式司法与道德各司其职:法的权威性要求坚持形式司法,法的可解释性仅允许可能字义范围内的形式解释,而量刑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刑法与传统伦理实现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