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授权机关授权行为的监督控制,是从源头上控制授权立法。新修改的《立法法》加大了对授权行为的监控,但是仍然存在授权明确性不足,欠缺他律监督机制的问题。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对授权行为监控的成功经验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授权立法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技术操作,具体包括将法条授权纳入授权行为予以规制,弥补授权必要性与明确性不足的问题等,以求完善对授权行为的监控,提高我国的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