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黄某到某公司应聘,经考试后收到了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出《聘用通知单》。《通知单》中明确告知黄某已被公司录用,黄某回复表示接受。然而1周后公司又通知黄某,因有了更好人选,所以撤销聘用,此时黄某已辞去原工作。黄某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令该公司赔偿黄某3个月的工资损失2万余元。【评析】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

  • 出版日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