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和审判混合并置的方式下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的特点大致是一致的。这种路径致使调解和审判产生了难以消解的冲突,严重制约着审判程序的现代化及其多重功能的发挥。我国目前调审程序分离的路径主要是构建调解程序的某些特殊原则和制度,并未解决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同质性问题。可以借鉴日本调解非讼化的思路,着力改造调解程序的对抗主义结构,使之建立于非对抗结构之上,并且注重程序的自足性和体系性,以形成独立的法院调解程序,使程序不仅"分离"更要"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