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经济学上区分定价制度的角度分析,律师按当事人财力大小收费是一种理性的收费人行为。从亚里士多德的矫正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的角度论证,律师按当事人财力大小收费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分配正义的原则,是律师将自己高额的教育和培训成本以合理的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分摊。通过类比经济学上的垄断地位者的价格歧视行为,当一个律师通过"权力寻租"获得影响诉讼案件胜负的权利时,律师的地位处于垄断状态,此时按当事人财力收费类似绑票具有法律和伦理上的不正当性。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