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堕胎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它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损害了胎儿生命权和人的尊严,属于违法行为。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及保护胎儿生命权,必须杜绝强制堕胎行为。强制堕胎行为存在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立法表现出对生命权的漠视、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利益驱动以及政府不甚科学的考核机制,我国应从尊重和保护胎儿生命权,遵循违法审查原则;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完善政府考核制度;政府积极承担给付责任三个方面来避免强制堕胎行为的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