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1996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1-4级的伤残人员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的伤残职工退出生产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试行办法》终止了与原企业劳动关系的1-4级伤残人员,在医疗保障和企业福利待遇方面与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的1-4级伤残人员有较大的差异,他们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

  • 出版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