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的构成要素来看,保险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虽有众多共同之处,但其区别也很明显,如果硬要把保险相对人纳入消费者领域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免有类推解释的嫌疑。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解决相关的问题,没有必要再创设"保险消费者"这一新的概念,况且如果承认"保险消费者",将会带来法理上的冲突和法律概念的混乱。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