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影作品一般是根据已有的文学作品改编创作而成的,而根据经典名著或畅销文学作品改编的电影作品往往能在市场上获得成功。但是,这种合作中却存在矛盾:文学作品作者质疑制片者对文学作品的改编,认为背离原著的改编是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侵犯。在电影改编过程中如何保护文学作品的精神权利,在两大法系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保护倾向。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具体适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电影作品不仅是版权产品,还是文化产品,具有传播文化和促进文化交流的功能。从文化功能角度分析,应该在电影改编过程中确立保护文学作品精神权利的基本规则,即公序良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