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有的学者主张设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因为行政法院可以解决法院独立审判问题。其他国家的经验证明,行政法院与政府的关系更为密切,设立行政法院主要是解决行政审判专业性问题。我国设立行政法院不具有可行性,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整体推进司法改革,建立跨区划的法院,将法院人、财、物与地方政府脱离,割裂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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