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的构建正处在关键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海洋保护区的审议与决策等核心问题上存在着根本的对立和明显的意见分歧。为有效应对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的发展,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中国应坚持资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积极参加法律制度的构建进程,同时加大对资源的研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