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撤回公诉代替法院无罪判决之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制约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使我国撤回公诉的运用回归理性,有必要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除非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公诉;撤回公诉的时间限于第一审合议庭评议之前;撤诉后只有出现"新的重要证据"时才能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