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之间存在张力,个人信息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交往的基础性要素,信息处理行为规制的核心在于防止信息的过度处理与权利滥用。必要性原则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平衡机制,应当基于场景化的思维实现原则的规则化与制度配套。必要性原则包含目的关联性、数据最小化、存储期限、合理方式等四层内涵。"合理信息期待"是检验信息处理限度适当与否的判断标准。国家作为信息处理者,出于公共利益,可对必要性原则进行适度缓和。基于优先保护的弱势平等理念,应当严格限制处理儿童等特殊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信息类型反映具体处理行为间的差异化信息风险,禁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作为一般性原则,例外情形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重大个人利益和市场需求为核心,并配置严苛条件。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