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破产重整计划的性质是一种决议法律行为,本质上仍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契约说、司法文书说、法律规则或规范说、相机浮动说等既有学说均存在难以消解之理论困境,无法自恰、周延地揭示出破产重整计划之性质。破产重整计划不同于传统的契约法律行为,而是依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团体(债权人会议或关系人会议)意思,决议过程中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个别意思表示之独立性为多数决原则所吸收,形成单一的集体意思——决议。决议法律行为说较既有学说更具解释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重整计划性质解释范式的螺旋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