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得到根治。代言明星与雇用人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与消费者却不存在合同关系。当消费者遭受虚假广告损害时,通过合同法不能得到周全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将代言明星列为广告法律关系的主体,明确规定代言明星对消费者负有注意义务。尽管中国法律对明星代言行为存在制度缺失,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框架下,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仍然能够给予消费者有力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