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因不具备正当性而被最高人民法院明令禁止,但由于立法粗糙、司法行政化等现实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审判实践对该类文件的需求仍然很大。因此,对于此类文件的规制,不能仅仅是强制禁止,而应该在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对已有的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整合,将其中的裁判智慧转化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否则只会使得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基本公开转变为基本不公开,甚至变成危害更大的司法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