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对传统的权利承认→保护→实现理论进行反思后认为:权利具有冲突性,因此其能否真正为其主体所实现并不在于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在于行政、司法机关的配置。文章指出,对冲突权利进行配置时应遵循基本权利优先于非基本权利原则、利益衡量原则、衡平原则和公平限制原则。最后,文章就对冲突权利有权配置的主体问题做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