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的犯罪概念的产生是大陆法系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适应了我国建立现代刑事法治国的发展需要;形式的犯罪概念只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内容,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满足了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要求;我国刑法第13条之但书具有照应功能与出罪功能,且不存在逻辑上的前后矛盾。因而,主张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形式化的观点不可取,我国刑法应提倡与维护混合的犯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