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以来,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对汽车产业中的纵向价格限制、横向价格垄断等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处罚,在相关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反响。本文通过对"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两种理念在反垄断法执法进程中地位变化的分析,使用产业组织理论和法经济学基础之上的"结构性合理原则"分析框架,实证研究了我国汽车配件领域的竞标价格合谋案件。研究表明,该案件虽然符合"本身违法原则"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满足"结构性合理原则"所要求的参与者具有市场势力、相对市场份额十分稳定、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等条件。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未来的执法,应从加大使用合理原则的范围、引进产业经济学的证据、鼓励私人执法等三个方面入手,提高反垄断法的社会总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