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及群体和民族的个性。历史和实证分析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版权保护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的核心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是原始的版权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版权或其他权利。通过群体的代表或组织承担相应权益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版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构建相关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