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业主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等物业管理模式。各模式的内涵和外延、适用法律范围以及形成的法律关系均有所差异。其他管理人的范围界定为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物业保险制度是其他管理人模式建构的内容。明确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细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及其责任、建立业主自治机构的监督机构为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完善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