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表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包括绝大多数的成年在读子女,这使得法律界和社会争议不断。该规定不仅不完善,且与社会观念、我国教育制度相违背。而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律中均通过不同方式明确规定了成年在读子女仍享有一定的被抚养权,不仅符合国情、社会观念,也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在立法上,我国应当出台新的《婚姻法解释》,解决在读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首先应对成年在读子女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型确定抚养人是否应延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或是确立一种"相对扶养义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则应根据当地情况,放宽标准,多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保障成年在读子女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