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资源具有清洁性,其开发利用愈来愈受到国家的重视。学界针对气候资源的所有权能否归属于国家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气候资源属于《宪法》第9条中的“等自然资源”,因此气候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据气候资源的自然属性,气候资源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同时依据气候资源具有的社会属性,则气候资源可以成为民法中的“物”。将气候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可以防止“公地悲剧”的发生以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