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学作为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具有与传统法学学科显著区别的特点。这些特点要求环境法课程教学应当培养学生形成以传统法学思维为基础,以环境法学思维为核心,以其他学科思维为重要补充的思维体系。多重思维培养目标又决定了环境法课程教学应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进行适应性构建。